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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下午,网传上海新长征福利院在转运“死亡”老人时,发现老人仍有生命体征。普陀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并将老人转运至医院救治,目前老人生命体征平稳。 根据调查结果,对涉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对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东党纪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对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耀红,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科长刘颖华,长征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吴友成3人免职、党纪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对新长征福利院院长葛芳免职、政务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 2、区卫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吊销涉事医生田某某医师执业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如涉及其他人员的,依法依规处理。 3、区民政局对新长征福利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派驻工作组进驻该福利院开展后续工作。 (网站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工作人员删除) 企满赢面向终端企业B端提供一站式的企业服务! 业务线涵盖创业服务、工商财税、招商加盟、法律咨询、人力资源、海外注册、营销推广、会展服务等,为全国终端企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企业服务就找企满赢!
日前,有网友向反映,因为出售了一只杯底印有“景德镇彩”字样的茶杯,他被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元。记者调查发现,近两年,景德镇陶瓷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批量化”起诉了全国多户商家,涉及北京、天津、浙江、山东、江苏、安徽、湖北等多个省份,要求赔偿的侵权金额在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多位商家认为,他们面对的是“恶意诉讼”。对此,景德镇陶瓷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孙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协会进行的维权打假行为完全依法依规。 到底是恶意诉讼还是正当维权?为什么近年来地理标志维权问题频发?安徽省某茶商被诉侵权字样与注册商标“景德镇”对比 商户质疑:给钱就撤诉,维权还是“碰瓷” 天津的周女士经营茶叶生意多年,2021年5月19日,其店铺卖出了一只杯底印有“景德镇彩”字样的茶杯,却在5个月后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景德镇陶瓷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要求她赔偿3万元。 周女士告诉记者,当地做茶叶生意的彼此私下都有联系,一打听发现,差不多同一时间,有十几家商户都收到了法院传票,更蹊跷的是这十多户商家被诉侵权的茶具都是在2021年5月19日同一天卖出的。与周女士的经历类似,安徽省淮南市的钟先生也向反映,他在2021年4月22日以40元价格出售了一只杯底印有“景德镇彩”字样的茶杯,2021年12月被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同样要求赔偿3万元。 在调查中,记者加入了一个“全国抵制景德镇茶具维权群”,群内成员都是被景德镇陶瓷协会起诉的个体商户。调查发现,有多个不同省份相邻市县的商家被诉商品都在同一天售出,商户收到法院传票的时间也非常接近,且同一省份被索赔的侵权金额相同。广州市某茶具商行被诉侵权字样与注册商标“景德镇”对比广州市某茶具商行被诉侵权字样与注册商标“景德镇”对比 以河北省唐山市和江苏省淮安市两地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唐山的两家茶城有11个商户在2021年5月21日同一天出售了带有“景德镇制”字样的瓷器,又在11月22日同一天收到了法院传票,其中10家商户被要求赔偿5万元。淮安的6家商户则都在2021年6月17日同一天出售了被诉商品,11月22日同时收到法院传票,被景德镇陶瓷协会要求赔偿6万元。 浙江的黄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他和相邻店家被诉商品的交易记录,二人都是在5月25日当天分别卖出一套带有“景德镇”字样的茶具,交易时间前后仅相隔19分钟。又在11月5日同一天收到了法院传票,要求的赔偿侵权金额则都是8万元。相邻两家商户前后交易时间仅相隔19分钟 相邻两家商户前后交易时间仅相隔19分钟 记者在企查查检索“景德镇陶瓷协会”,发现截至2022年4月18日,其作为原告起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有423起,有360起已结案。其中,由协会方主动撤诉而了结的案件达343起,占到了95%以上。 多名接受采访的商家告诉记者,一部分撤诉的案件实际上是店家与协会私下和解了,和解后商家会赔协会一笔钱,有些还会签署保密协议。 “原告律师和法院都会建议商家庭下和解,还会强调‘私了钱少,判的更多’。现在生意不好做,我们小个体商户实在心力交瘁,又恐惧又愤怒。”苏州的唐先生说。被诉商家向原告委托律所转账和解后,原告律师答应撤诉 被诉商家向原告委托律所转账和解后,原告律师答应撤诉 “我在开庭前就收到了要求和解的电话,一听要打官司就挺害怕的。”山东潍坊的一位商家告诉记者,“刚开始原告索赔3万,我们5家商户一起请了个律师,经过和解最终每家赔偿给景德镇陶瓷协会4000元,并签署了保密协议。”“景德镇陶瓷协会”委托代理人与商家签署“保密协议” “景德镇陶瓷协会”委托代理人与商家签署“保密协议” 记者调查发现,各地、各家的私下和解费用不等。而选择和解的商户大都因为遇到官司有恐惧、怕麻烦的心理,想着还要花钱请律师、上法庭,便答应私下花钱解决。但是,商家们对景德镇陶瓷协会“批量化、规模化”起诉和“私下交钱就撤诉”的维权模式表示怀疑。 景德镇陶瓷协会:依法维权,受当地政府部门支持 据景德镇陶瓷协会官网公开资料显示,景德镇陶瓷协会是经景德镇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于1997年12月成立,隶属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发展局(原市瓷局)的事业单位,是景德镇地区陶瓷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陶瓷的个体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协会接受主管单位景德镇市瓷局、景德镇陶瓷集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景德镇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前,景德镇陶瓷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孙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景德镇”商标的持有者,所进行的维权打假是依法依规的,是得到政府部门支持的。 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记者发现第1299950号“景德镇”牌注册商标由景德镇陶瓷协会1997年6月19日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瓷器、瓷制艺术品、瓷制茶具、咖啡具等,是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第1299950号“景德镇”注册商标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人员黄骥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有权依法开展商标维权。但是,同地、同时、多家、被索赔相同金额,这样的“巧合性”让商家们怀疑他们面对的是否为一个有组织、有计划、专业的商业维权团队。该团队锁定各地售卖瓷器的店铺后,进店购买具有“景德镇”标志的瓷器,后将购买的瓷器封存,并由“公证员”公证,随后将贴有公证处封条的“证物”送至法院起诉。这样的维权方式是否合理?是否为“恶意诉讼”? 黄骥认为专业维权、代理维权、批量维权,作为权利的运营方式,本身没有问题。维权行动是否合理,关键在维权的基础是否真实,维权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杨宁律师分析,是否构成“恶意诉讼”,首先需要厘清“恶意诉讼”的法律概念和法定标准。“恶意诉讼”的第一个前提是侵权不成立;第二个前提是侵权不成立是明显的,而且起诉方对侵权不成立是明知的。在上述两个前提下,才能够结合起诉方的其他行为和意图来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杨宁表示,目前在商标领域比较典型的恶意诉讼行为包括:并非出于正当使用目的,抢注他人品牌或其他标识,通过起诉牟取利益;抢注通用名称或通用装饰元素,通过起诉他人牟取利益;伪造权利证明或者其他证据。从目前的报道资料来看,景德镇陶瓷协会并没有构成上述恶意诉讼情形的证据。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杨静安律师认为商标维权的目的是制止他人非法使用行为,并填补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作为一种盈利手段,不能当做一门生意。因此,协会在广泛开展维权过程中也需要采取管控措施,在起诉前对是否确实构成侵权要有甄别和选择,避免打击面过大。 商品的合法来源认定成困局 在360起已结案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除了景德镇陶瓷协会主动撤诉的343起,其他17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均要求被告向协会方赔偿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侵权金额。为何小商户会被判侵权?被判是否侵权的关键是什么?杨宁律师表示,商品是否来源于景德镇地理商标指定的区域范围是首要的判断标准。其次,法院通常也会考虑“品质”标准,即除了来源于特定地区外,还会考虑是否具有特定品质。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际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认为,一是权利基础方面,景德镇陶瓷协会具有稳定有效的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二是被控侵权产品大多在产品底部标注了“景德镇”字样,被告既不能证明产品实际产自景德镇且符合特定品质标准,或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故被认定为侵权。 “我们店只有两个品茗杯和一个泡茶的盖碗是带有‘景德镇’字样的,是我2020年在天津批发市场正常进货购买的,开店都20多年了,只知道景德镇是个地名,哪知道还是商标!”周女士说。 很多商家讲述的情况也类似周女士所言,即具有“景德镇”字样的瓷器是从当地的批发市场进货购买,购买时单纯觉得好看,只知道“景德镇”是个地名,不知道是个注册商标。 根据现有法律,被诉侵权设有免于赔偿的“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北大法宝网,有关“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书一共66篇,以“合法来源”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66篇判决书中均有涉及。其中支持被告“合法来源抗辩”的仅有6篇,其余判决书均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陈绍玲分析,这说明法院就“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采取了比较严格的标准。因此为证明“合法来源”,零售商首先要从正规途径购入陶瓷产品,其次还需对陶瓷产品是否真正产自景德镇并符合相应质量作出判断,必要时零售商可以要求批发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但是,就记者调查情况来看,由于这些小个体商户缺乏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或者进货年份较为久远,交易凭证等信息记录未能有效保存,且应对诉讼的财力、精力有限,虽然并非有意侵权,但未能有效进行合法来源抗辩。 专家:理性看待地理标志商标维权问题 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到如今的“景德镇陶瓷”,这一系列引发争议的维权案件,有何异同?又暴露出哪些问题? 从商标类型来看,“逍遥镇胡辣汤”并非地理标志商标,而是普通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是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景德镇”则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杨宁分析称,从目前的资料和报道来看,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维权和之前的“潼关肉夹馍”案的维权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潼关肉夹馍”案中,原告曾许可地理标志特定区域以外的商品经营者使用其地理标志商标,并向区域外的商品经营者收取加盟费,这些行为是不恰当的;二是“潼关肉夹馍”案中,肉夹馍这类商品的品质跟当地的地理人文有多大关系也引起了一些争议,而景德镇陶瓷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所涉及的陶瓷商品与当地的自然、人文等条件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作为地理标志的适格性争议应该更少。 杨宁认为,由于地理标志商标属于比较生僻和专业的法律领域,公众对其缺乏了解,部分人从朴素认识角度把问题归结为“批量诉讼”“起诉小商户”等,针对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误解,需进行正确科普和引导。 黄骥则从法律本身角度分析了近年来地理标志维权问题频发的原因。黄骥认为,随着商标保护制度不断成熟、完善,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不断提升,因此,大多数地理标志持有人会选择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而通过商标侵权诉讼来维权。但是,在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要件、保护边界方面,许多问题尚无明确规则,存在争议。例如: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时是否应当附加显著性特征?“正当使用地理标志”有哪些构成要件?应当由谁来举证涉案商品是否产自地理标志对应的地域,是否具备涉案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品质?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应当如何证明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属于侵权商品,如何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往往会让地理标志商标维权引发争议。 在“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曾就“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问题作出过回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网站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工作人员删除) 企满赢面向终端企业B端提供一站式的企业服务! 业务线涵盖创业服务、工商财税、招商加盟、法律咨询、人力资源、海外注册、营销推广、会展服务等,为全国终端企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企业服务就找企满赢!
因认为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海爪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公司)将海爪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海爪公司停止侵权。 4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对微播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此前,该院已对微播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 抖音运营方起诉网站侵权 微播公司诉称,该公司系抖音著作权人及实际运营者,该公司在《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抖音账号交易,《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亦明确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公众账号”,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协议不允许账号交易,法律、法规均禁止公众账号违规转让的情况下,仍然为交易抖音账号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诉请法院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月1日,微播公司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立即停止研发、宣传、推广、运营“海爪网”网站,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 针对微播公司的保全申请,海爪公司答辩称,该案并不涉及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的问题,也不存在“难以弥补之损害”。另外,从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淘宝账号、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都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都涉及继承、合伙解散、参资入股等各种需求和社会评价,不能以少部分违规的负面行为而否定这一新类型虚拟财产主体的法律地位。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4月1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结合双方提交的听证证据及陈述意见,就是否应当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认为,微播公司和海爪公司均为互联网经营公司,经营对象均为抖音账号,经营范围存在包含关系,海爪公司经营行为依赖于“上游”已经注册和使用的抖音账号。因此,海爪公司系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损害微播公司竞争优势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海爪传媒公司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行为,使得交易对手方无需进行实名认证和原创制作,即直接获取了原账号中已有粉丝数量、点赞数据、视频内容、播放流量和销售记录等账号权益。该行为违反了《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等约定,规避了参与账号交易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识别和认证程序,破坏了“抖音”平台账号成长、评价体系和安全环境,妨碍了抖音平台服务正常运行,存在增加抖音对非实名认证账号违规发布信息以及侵害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管理成本的可能性,也会对正常使用抖音的其他网络用户原创积极性造成一定损害。故,海爪公司经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威胁网络安全,破坏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和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还认为,该院在合理范围内采取的部分行为保全措施,对海爪公司遭受的经济利益影响有限,且微播公司在其诉请范围内已提供足额担保,故,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微播公司造成的损害已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海爪公司造成的损害。对于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认为,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反,依照《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利于落实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认证管理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安全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审: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4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 针对海爪公司提出的其实施的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为是一种“创新”衍生商业模式,是基于“抖音”现有产品,满足了部分“抖音”用户的客观需求的观点,该院认为,此种“创新性”的破坏性远大于建设性,即便如被告主张可满足少部分互联网用户需求,但如任其扩展,将影响行业良性发展前景和社会公众利益,最终将导致“优汰劣胜”恶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明显不具有正当性。公开宣判内容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注册账号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及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规定用户账号不得进行售卖和转让,是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海爪公司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亦是对其运营平台用户合法权益和行业竞争秩序的侵害。 宣判内容中,法院认为,基于互联网“数字经济”下“共生经济”的特质,应允许在既有网络产品基础上进行衍生和开展自由竞争,但自由竞争的前提应是具有一定的边界,即在合规、合理利用现有产品基础上,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劳动开发给予互联网用户福利,而不是以牺牲其他竞争者竞争优势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 综上,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另据《四川日报》报道,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李西川表示,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若两者经营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关联,一方经营者因其行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而对其他经营者经营资源或交易机会造成实际损害,即便双方并非同业竞争者,亦可构成竞争关系。 李西川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抖音橱窗功能下的某带货博主,营业资质健全,商品品质也有保障,因此收获了大量粉丝和流量。但是,如果有一天这个博主通过平台把抖音账号转让给另外一个没有资质甚至造假、售假的博主,粉丝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原账号博主的信任和良好销售数据购买,实际上却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另外,对正常注册、使用抖音的用户,面对互联网平台中质量参差不齐的海量短视频资源,本来期望借助抖音精准推送的优质资源,在有限时间内提升浏览和消费体验,但账号买卖造成的虚假流量数据会干扰抖音最核心的流量分发机制,导致大量低质量视频和资源被不断推送,最终损害了原告商誉和公众利益。” (网站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工作人员删除) 企满赢面向终端企业B端提供一站式的企业服务! 业务线涵盖创业服务、工商财税、招商加盟、法律咨询、人力资源、海外注册、营销推广、会展服务等,为全国终端企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企业服务就找企满赢!
因贪“小便宜”,90后夫妻多次在盒马鲜生超市购物自助结账时故意漏刷商品,最终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4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显示,张某与刘某系一对90后夫妻。2021年3月,二人在盒马鲜生超市购物后通过自助结账机结账,刘某结账后偶然发现一些商品未扫码付款,但超市报警器并未报警,刘某窃喜不已,觉得自己发现了“省钱”诀窍,并将自己的发现告诉了张某。接下来的2个月的时间里,夫妻二人先后六次到盒马鲜生超市购物,自助结账时仅结付少部分商品,故意漏刷大部分商品,盗取该超市水果、蔬菜、零食等数十件商品。盒马鲜生在盘点库存出现损耗异常时,调取监控发现张某二人多次漏刷商品,随即报案。张某与刘某二人因涉嫌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被警方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于 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间,多次在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7号新活馆二层盒马鲜生超市内,盗窃水果、蔬菜、饮料等,共价值人民币2475.7元。被告人张某、刘某于2021年5月3日被查获。赃物部分起获并发还。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刘某的指控成立。鉴于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盗财物已起获并发还,且家属已代为退赔其余损失,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贪小便宜吃大亏。”该案审理法官姬广胜介绍,近一年来,东城法院已审结多起类似案件,被告人事后均追悔莫及。姬广胜特别提醒,消费者切不可心存侥幸,因为一时贪念而逾越法律底线,否则,将留下犯罪记录,不仅影响自己,甚至影响子女。 (网站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工作人员删除) 企满赢面向终端企业B端提供一站式的企业服务! 业务线涵盖创业服务、工商财税、招商加盟、法律咨询、人力资源、海外注册、营销推广、会展服务等,为全国终端企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企业服务就找企满赢!
员工在工作期间拍摄作品帮助企业推广产品、宣传形象,其短视频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谁?对此,企业该如何与员工做出合法有效的约定?律师表示,企业要依法履行协商程序,平衡好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企业强行占有员工个人作品的行为得不到法律支持,员工不守诚信,造成企业恶性竞争的行为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都是我以前拍的未发表、未采用的短视频,为啥还要赔偿呢?”赵晓荷因违反著作权法,去年赔付了原单位沈阳某软件技术与开发公司3.6万元。今年4月6日,她新入职的公司得知此事后向她发出通知,称后续若因此纠纷“给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有权索赔。 赵晓荷没想到,短短的一条视频,竟给自己带来了这么多麻烦。 近年来,随着直播、短视频平台飞速发展,员工在工作期间,拍摄作品帮助企业推广产品、宣传形象的情况越来越多。同时,员工用工作期间所拍短视频营利被诉侵犯著作权的、企业不合理约定员工所做短视频归单位所有且未给予合理对价的,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一段未发表的短视频引发索赔 赵晓荷与软件公司最大的争议是,她上班拍的短视频是不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谁? 2019年4月,赵晓荷作为办公室零食推广项目的视频编辑,帮客户拍摄了A、B、C三款短视频。几轮沟通后,B方案被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客户。 2020年2月,赵晓荷离职后入职一家新媒体运营公司。次月,她将未被采用的A方案提供给新客户使用,反响良好。不过,软件公司收到之前的客户投诉称“拿着客户的钱,竟给对手卖力宣传”。5月13日,软件公司将赵晓荷告上法庭。 庭审中,软件公司委托代理律师陈东良拿出留存的B方案短视频文件、办公室零食项目策划书、奖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证明该作品是赵晓荷为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利用公司摄录机、剪辑电脑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公司所有。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对该公司索赔请求予以支持,但认为著作权归赵晓荷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该案中作品完成未超过两年,因此单位可以索赔。 “我一直觉得短视频没公开出来只能算是素材。”赵晓荷说,她并非有意侵权,目前正在和现公司沟通如何避免赔偿,消除不良影响。 “庭审上,赵晓荷主张短视频未发表过,因此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陈东良说,实际上,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该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视听作品。赵晓荷使用的A方案视频不是简单的录制,而是经过设计和剪辑的作品,具有独创性,虽未发表,但也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他也表示,如果时间超过两年,该软件公司就难以胜诉了。 排除员工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创作完成的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职务作品,另一类是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个人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这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 那么,约定好权属归单位,是不是就“相安无事”? 2020年8月,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在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时发现,厚厚一沓的劳动合同中,有着这样的条款:“员工在工作或业余时间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图稿、书籍和视音频文件等均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及其相关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这种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无效条款。”孟宇平解释说,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上述格式文本中,不合理地约定了员工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归单位所有,而单位没有给予合理对价,这些条款就属于排除员工主要权利的情形。 “如果员工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做短视频营利,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违反的相关约定如保密协议等,以及造成的后果,提起诉讼。”孟宇平说。 企业和员工都要秉持诚信 孟宇平表示,企业为方便和提高效率,通常会提供制式文本,和员工签订格式条款。只要企业能够证明该条款是单位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劳动报酬中包括了员工可能在工作期间创作的作品对价,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是违背公序良俗等其他法定情形,权属约定条款就应当有效。 “企业一定要依法履行协商程序、留好证据,平衡好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孟宇平说,企业强行占有员工个人作品的行为得不到法律支持,员工不守诚信、不敬业,造成企业恶性竞争的行为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针对不同情形,孟宇平建议,如果企业认为员工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的行为带来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甚至在此过程中,员工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单位商业秘密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认为,当前短视频侵权现象频现,其著作权权属问题引发纠纷不断,解决该问题不仅需要法律规范,还需要行业、短视频平台等协同努力。同时,涉及职务作品的情形,创作者和用人单位等相关主体也要做到秉持诚信、依法行事。 (网站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工作人员删除) 企满赢面向终端企业B端提供一站式的企业服务! 业务线涵盖创业服务、工商财税、招商加盟、法律咨询、人力资源、海外注册、营销推广、会展服务等,为全国终端企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企业服务就找企满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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