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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实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便于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细化明确了明码标价规则,补充完善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支撑。 列举7种价格欺诈行为 今年“618”年中大促,很可能会成为近年来最让消费者舒心的一次消费促销大会。记者浏览多个电商平台,发现原先那些备受诟病的、“花里胡哨”的促销玩法、营销套路少了,而商品价格更加优惠,促销力度更大。 原因很简单。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活动时的具体要求,列举了予以禁止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强调在认定价格欺诈行为时应当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列举了7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还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3类情形: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指出,《规定》对价格欺诈和非价格欺诈进行合理区分,这就从传统的消费者取证改为经营者自证,如果经营者明码标价而拿不出合理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这既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倒逼经营者不敢打着明码标价的旗号对消费者价格欺诈,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 要消除价格欺诈,就必须明码标价。 为更好促进和规范新业态健康发展,《规定》对网络明码标价的形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考虑到交易场所提供者,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提升交易场所整体竞争力、对场所内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往往会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因此《规定》明确,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规定》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使用的文字、币种作出规定,要求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应对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作过多限制。随着经营模式的发展,广大消费者也逐渐接受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性化标价方式,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已经没有必要。因此,《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要求商品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进行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既不科学,也无必要。比如,农村集市、拍卖等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情形,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明码标价。但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比如粮食主产区频繁发生的商品粮交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经营者在收购粮食时,明确标示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更好保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建立并实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便于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和服务的标价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对明码标价的规定也应与时俱进。 责任认定坚持过罚相当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同时还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规定》提出,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熊文钊分析认为,价格是影响到消费者购买行为的重要因素。促进公平交易,明码标价是必要的条件之一。价格乱象必须整治,否则不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还会影响到商家之间公平竞争,进而导致市场价格紊乱,污染了整个市场环境。《规定》不单单是对当前一些价格问题的解答与回应,还从根本上以法治促进市场价格回归有序、公开公平公正。价格诚信在法治的呵护下才能够成为市场各方恪守的交易原则。 此外,《规定》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网站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工作人员删除) 企满赢面向终端企业B端提供一站式的企业服务! 业务线涵盖创业服务、工商财税、招商加盟、法律咨询、人力资源、海外注册、营销推广、会展服务等,为全国终端企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企业服务就找企满赢!
花大价钱“囤课时”、追星族要培养孩子成童星、“保过班”其实是“草台班子”……现如今,许多家长都很重视儿童早期教育,却容易轻信各类儿童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噱头和口头承诺,最终陷入恼人的纠纷之中。为此,北京东城法院在选择教育机构、履行教育合同、树立维权意识等方面给家长们支招。 警惕高额“课时包” 培训机构资金链断裂,索性“跑路” 2021年1月,李成与某英语教育培训机构订立培训协议,为女儿购买外教面授课程,在推销人员的“近期即将涨价”的鼓动下,李成购买了为期两年的课时包,向推销人员个人账户微信转账3万元,也没有索要发票。没想到孩子上课不到半年,该培训机构因无力承担场地租金被出租方锁门,众多家长围堵营业场所主张退费,培训机构眼见资金链断裂,索性“跑路”,自此“人间蒸发”。 李成将该培训机构诉至法院,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虽然李成未向法院提供交纳培训费用的发票或收据,仅提交向工作人员个人微信的转账记录,但考虑到李成订立有培训协议,且在维权时曾拍摄到培训机构记录课时费用的系统截图,并保存一段维权视频,因此法院综合以上证据支持了李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的诉讼请求。 【说法】 北京东城法院法官龙琨提示:国家对于培训机构出售课时包的金额上限制定有严格的规定,家长应详尽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一旦出现培训机构违规推销高额“课时包”时,坚决予以抵制。虽然有关部门已出“重拳”规范教育市场,但仍有部分“地下”培训机构依仗原有生源继续违规经营,利用消费家长的信赖推销高额课时包。该类培训机构无办学许可、无资金监管,一旦卷钱跑路将踪迹难寻。 由于目前数字支付方式的普遍应用,家长在交纳课时费时出于便捷常常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支付,支付后才发现收款码为个人账户,此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与维权意识,及时索要加盖培训机构公章的培训费发票或收据并长久保存。为保险起见,更稳妥的支付方式为汇款至与营业执照名称相符的培训机构对公账户,并保有培训费发票。 一旦发现培训机构有未按时支付培训场地租金、未按时发放员工工资等“苗头”时,务必提高警惕,充分预判并衡量风险,有意识地取证。比如,要求培训机构出具剩余课时费用清单,要求培训机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决定解除培训合同,则应积极敦促培训机构尽快退费,或至少与培训机构办理结算,明确应退费金额,并签订书面解约协议。 包装“童星”要理性 强行将不适合“线上”教学的艺术科目转至“线上” 王丹从小就是个“追星族”,自从有了女儿更是一门心思想成为“星妈”,孩子刚满三岁就报了各种艺术类培训班,钢琴、舞蹈、模特、声乐……希望孩子能向“多栖童星”发展。一次偶然的机会,王丹了解到某艺术培训机构可以提供童星全方位包装服务,从各类才艺展示、艺术简历制作,到提供试镜机会、海外演出包装等等,王丹即报名并交纳了高额培训包装费。 此后在履约过程中,培训机构为王丹女儿安排了日常的培训课程,并拍摄了宣传照、制作宣传简历,“海投”至各剧组或儿童综艺节目,但都石沉大海。培训机构又向王丹推销近期海外有一舞蹈比赛,可以付费参加积累孩子演艺经历、提升商业价值。王丹遂另行付费开始准备舞蹈比赛。然而,王丹及女儿的签证未获批准通过,且此时恰出现全球新冠疫情,舞蹈比赛因此推延。培训机构也将日常培训课程由“线下”转至“线上”,无论是舞蹈、钢琴、声乐、形体等等,均通过视频连线授课。 王丹眼见付出了高额费用,却包装童星未果,一纸诉状将培训机构告上法院,认为培训机构未依约履行培训服务,未提供海外舞蹈比赛机会,培训质量低、效果差,特别是强行将不适合“线上”教学的艺术科目转至“线上”,根本无法实现培训目的。培训机构则认为舞蹈比赛无法参加是由于王丹与女儿的签证被拒,且出现疫情的不可抗力情况,而“线上”教学也是疫情之下的无奈之举,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王丹单方提出解约将不退还任何费用。双方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顺利解决纠纷,培训机构退还王丹部分培训费。 【说法】 龙琨表示,随着娱乐圈低龄化的行业趋势,社会中像王丹这样的父母不在少数,父母希望孩子能尽早掌握“多技”之长,谋求各种上镜机会,实现“一炮而红”的目的,却忽视了本该快乐成长的童年生活。为迎合娱乐圈“造星”的需求及家长们的“急功近利”,众多“包装童星”公司看准了家长们提供的“一桶金”,但其中各家公司的培训能力、运营资源、业界口碑却良莠不齐,部分“包装”公司无任何资质与资源,攒“草台班子”提供艺术摄影、海报制作、艺术类培训等服务,不但培训内容缺乏标准化、体系化,是否能得到试镜机会也全凭运气。因此,有培育“童星”需求的家长们一定要多方考察、慎重选择培训机构,例如通过工商、教育管理网站查询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通过征信系统、裁判文书查询系统评估培训机构的履约风险,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家长等形式考察培训机构的信誉、社会评价等。 培训形式是培训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培训目的的实现程度,无论是学科类培训还是艺术类培训,培训机构都无权单方变更培训形式,否则构成违约。因此即使在疫情情况下,培训机构由“线下”面授变更为“线上”教学,也要征得学员的同意。特别是艺术类教育培训课程,更依赖于培训形式,因此王丹有理由拒绝培训机构变更培训方式的要求。 培训机构所提供的协议一般为格式合同,学员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在订立合同前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除对于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课时、费用、期限等予以关注外,也要注意培训形式、师资条件、效果承诺以及解约条件等,如对己方明显不利,应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相关条款,不要轻信推销人员的口头承诺。一旦发生纠纷进入诉讼,要重点关注格式条款是否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积极提出抗辩维护己方权利。 “保过”承诺成泡影 所谓晋级,其实是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考试 李力之子就读于某私立幼儿园,该幼儿园向幼儿下发课外兴趣班课程表,于课后提供兴趣培训课程,李力遂为其子报名围棋兴趣班,该班次因承诺“保证晋级,否则退费”,因此培训费用不菲。出于对幼儿园的信任,李力未就培训课程订立任何合同,根据课程表载明的课程价格将费用通过微信转账给幼儿园园长。 履约过程中,李力发现授课教师仅在兴趣班上课时来幼儿园,遂对其教师资质产生质疑,但幼儿园称授课教师为特聘教师。履约一年后,该兴趣班组织参加围棋晋级考试,李力之子成功晋级并被授予证书。后李力继续为其子续报课程,但课程并未上完时,该幼儿园关停。李力遂要求幼儿园退还培训费,幼儿园则称培训班与幼儿园为挂靠关系,培训费用均转至培训班实际经营人,但与该经营人已失去联系。李力进而为其子转至其他围棋培训机构时,发现已经获得的晋级证书系几家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考试,并非全国通用认可,因此李力之子需要重新参加正规晋级考试。 李力一气之下将该幼儿园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力虽与幼儿园未就兴趣班另行订立培训合同,但该兴趣班依托于幼儿园,李力基于幼儿园向家长发送的兴趣班课程表报名交费,并将费用转账给幼儿园园长,幼儿园从未向李力披露过与兴趣班实际经营人之间的挂靠关系,进而该兴趣班又利用幼儿园场地进行培训,李力有理由相信其与幼儿园之间存在培训合同关系。至于幼儿园关于其与兴趣班实际经营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不能对抗李力,其可另行解决。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根据剩余课时情况退还剩余培训费。 【说法】 龙琨提示,家长在参加课后付费培训班时,一定要甄别提供培训的主体,付费前与培训主体订立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不至于投诉无门。同时,注意保留付费凭证、履约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课时消耗情况等,日常生活中较强的证据意识才是维权道路的制胜法宝。 教育市场中虽然不乏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雄厚资金支持的培训机构,对培训效果较为自信承诺“保过”,但更多的“保过班”都仅以此为宣传噱头,家长们则认为“不过退费”降低了自身的风险,因此盲目报班缴费,殊不知培训机构正是利用这种心理提高培训费金额,有的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堪忧,甚至在无法兑现承诺时人去楼空。 家长为孩子报名“保过班”时,一定仔细查阅“保过”的具体条款,并提前做好考试调研,以免像案例中家长一样为孩子报名“草台班”,却因为没有合同明确约定“保过”的具体考试级别、主办单位等,维权陷入被动。此外,也要警惕保过协议中“非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未能通过考试的不予退款”条款,何为“非因培训机构原因”语焉不详、表意含混,容易引发维权障碍。(文中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网站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工作人员删除) 企满赢面向终端企业B端提供一站式的企业服务! 业务线涵盖创业服务、工商财税、招商加盟、法律咨询、人力资源、海外注册、营销推广、会展服务等,为全国终端企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企业服务就找企满赢!
近日,屈臣氏北京延庆一分店因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被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书显示,该店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将两款面膜标原价49元,促销价44元,而实际上这两款面膜促销活动前20天,多次成交价均为44.1元。 这并非屈臣氏首次因虚假促销被处罚,也不是屈臣氏一家存在这样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快速发展,线下线上各类门店进行虚假促销的情况屡见不鲜。随着“618”购物节的到来,一些网店提前上调商品价格,为后续“打折”预留空间。 为揭露不良商家开展虚假促销的手段,探究虚假促销整治方式,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前几天,湖北武汉的周女士经历了一件蹊跷事——她在某网络平台一家服装店购买了6件衣服,网店的页面宣传显示,购买服装达4件即可享受5.5折优惠,但她下单时却发现,衣服的总价依旧按照原价计算。 周女士在和客服的沟通中得知,这次打折活动的优惠方式与以往不同,需要先原价买下这些衣服,待确认收货、拍照上传好评后,客服再将优惠减免的金额返现给她。 面对周女士的疑惑,客服解释说:店铺即将迎来新一轮的打折活动,如果现在就按折扣价出售给周女士,衣服7天内最低交易价格就不再是原价了,之后活动开始的打折力度和宣传效果也会受到影响。但客服向周女士保证,现在购买的折扣和后面的“大促销折扣”是一样的。 这样的套路,让周女士哭笑不得。 实际上,商品打折中暗藏了太多猫腻。《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线上线下一些商家借打折来诱导顾客消费,有的大幅度提高“原价”,有的在满减优惠上作文章,层出不穷的套路让不少消费者屡屡“中计”。 明降暗升虚假打折 兜兜转转仍是原价 不久前,北京市朝阳区一家超市搞蔬菜折扣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顾客购买。以西红柿为例,划线价8.9元,打3折后为2.67元。然而,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此前7天,该西红柿的最低成交价为5.34元。监管部门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而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网上购物更是引发了一股打折潮,特别是在“双11”“618”等节点,一些网店、直播间里,超低打折、“骨折”价的商品随处可见,吸引了流量,增加了销量。 记者近日在某短视频平台一间名为“酒醉人生”的直播间看到,带货主播正在卖力地吆喝一款白酒:“咱家这款酒,市面上都是卖1299元,现在直播间给各位家人福利,6瓶只要98元,这是我和厂家要来的内部折扣,欲购从速!” 不仅如此,主播还将这款酒在某购物平台上的标价展示了出来:398元一瓶。记者随即点击主播提供的链接看到,在某平台一家卖酒水的网店,对该酒的标价确实为398元一瓶。 然而,记者在另一电商平台搜索该酒的旗舰店后发现,这款酒的售价本就是6瓶98元。 虚假打折、比平时没便宜也就罢了,让安徽安庆的方先生尤为气愤地是,他准备在“618”活动时买几瓶打折白酒,结果发现活动优惠后的价格竟然比平时的价格还高。 他告诉记者,他关注的某平台网店中的一款组合套装白酒,平时标注原价为1297元,“满1200减200”,到手价1097元;最近“618”预售,原价变成了1477元,使用“满1200减200”、预售券后为1177元,同时下单赠送2瓶单价30元左右的低档白酒。 “搞半天打完折价格还比平时贵了,商家满满的套路。”方先生说。 对此,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说,关于促销中的“原价”定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因此,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采用‘原价’标示,或使用‘日常价’等类似表述实际传达‘原价’含义的,应当符合这一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虚假打折常见的形式是在打折之前,商家对商品或服务先行涨价,涨到较高水平后再打折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消费者的诱导和欺诈,监管部门应当进行查处。 满减优惠套路重重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商家的折扣套路不仅限于“先提价后打折”上,在各种满减优惠、折扣券上也是下足了功夫。 “购物节的优惠越来越难搞了。”漫天的品类券和复杂的满减规则让北京的张女士头疼不已。她举例说,她在某电商平台的一家化妆品旗舰店购买了一件标价214元的护肤品,按照商家的宣传,她下了40元定金后,次日零点后就能使用两张满减优惠券(优惠总额共计105元)下单。 “我守到零点下单清空了购物车,结果下单后才发现,这两张优惠券被用于两家网店不同的商品,优惠力度大打折扣。”张女士颇为气愤地对记者说,如果没有那么大的优惠力度,她根本不可能买这件护肤品。 张女士准备退货后重新下单,客服却称不用重新下单了,到货后可直接退差价。然而,等张女士签收后找客服时,客服却以满减优惠券不能叠加为由拒绝退差价。 沟通无果后,张女士拨通了消费者协会的电话,在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经历近两周的时间,最后通过电商平台协调,张女士获得了补款。 无独有偶,山西晋城的李女士最近在一直播间下单了一件品牌防晒衣,也被各种优惠、折扣绕晕了。在直播间,主播号称该品牌防晒衣直播间价格远低于旗舰店售价,立即下单可享受直播间130元优惠券、跨店满300元减50元优惠,即一款339元的防晒衣,159元就能拿下。 然而,李女士下单时却发现,把各种优惠券用上,实付价格是214.38元,高于旗舰店售价。最后她询问客服,对方一通计算,也没让她明白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经营者宣传虚假优惠折扣明显违法。 周旭亮指出,经营者宣传虚假优惠折扣,导致消费者无法获悉真实的交易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宣传虚假优惠折扣还将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乃至吊销营业执照。 督促平台履职尽责 亮照亮证亮标经营 如何有效整治虚假打折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峰建议,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好平台准入关,落实审查核验义务,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亮标经营;各互联网平台企业要提高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方式开展促销。 同时,应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提升广告审核水平,杜绝虚假宣传、低俗广告,有效拦截虚假违法广告;严格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通过排除、限制竞争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等开展促销。要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还要强化政企沟通协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平台内经营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共同引导平台内经营者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通过线下约谈、线上指导和宣传教育等方式,督促指导平台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测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朱晓峰说。 赵占领提醒消费者,购物前最好货比三家,对于特别关注的商品,可以平时多留意其售价,再与促销期间的价格对比,以确定是否真的优惠及优惠力度,而不是盲目相信商家所宣传的打折优惠信息。 (网站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工作人员删除) 企满赢面向终端企业B端提供一站式的企业服务! 业务线涵盖创业服务、工商财税、招商加盟、法律咨询、人力资源、海外注册、营销推广、会展服务等,为全国终端企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企业服务就找企满赢!
随着“低头族”不断增加,一批打着“看视频、走路都能赚钱”噱头的赚钱类APP频繁出现,借此吸引用户下载安装。然而,这些赚钱APP是否真的赚钱?其中是否有猫腻?记者调查发现,不少赚钱APP从注册使用到现金提现,整个过程费时费力,一不留神,还可能掉入陷阱。另外,此类APP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不容忽视。 看500次视频才赚10元 “看个视频就能把钱挣了”“走走路就可以领钱了”。在家过上退休生活的肖女士在看短视频时,经常能见到植入这类赚钱APP的广告,声称利用零散时间在手机上进行简单操作就可获取一定回报,这一诱惑不禁让她心动。 肖女士在手机上下载了三个赚钱APP,根据不同平台规定,看视频、走路、做任务等都可以换取金币,进而提现。“一开始以为刷到几千金币挺容易的,后面发现10000个金币才能兑换1元钱。”肖女士统计了下,每天走一万步才赚到700多个金币,看视频短则十几秒,长则三五分钟,三个软件轮流着看,也至少要看四五百分钟才赚到1至2元钱。而且随着提现的金额越来越多,赚钱的门槛也越来越高,相同时间内赚取的金币越来越少,“钱变得越来越难赚”。 在广州上班的张然(化名)则告诉记者,自己曾下载过一款资讯软件,看新闻时页面不断跳出“再看一分钟可以领xx元”的广告,但实际上看十几分钟也就积累了几毛钱,并且推荐的内容质量很差,最终选择“卸载了之”。 记者在互联网搜索关键词“赚钱APP”发现,各种广告链接层出不穷。有的APP为了躲避监管,不在正规的应用商店上架,而是选择在网络上发帖,通过链接下载。另外,很多APP还设置了看似丰厚的推荐奖励,与看视频、走路、做任务赚钱相比更是轻松不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各式各样的赚钱APP进行病毒式的推广。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的广告监测数据也显示,这种“网赚类”广告在深圳去年下半年监测到的所有广告中占比13.8%,这些广告中宣传用语涉嫌违规的占比高达62.3%,并且投放量呈逐月递增的趋势。 那么,下载这些APP是否真的就能赚钱呢?具体操作上,以某赚钱APP为例,广告号称看视频立马提现10元,还能免费抽奖,营造出一种很快就能提现的错觉。但实际上,记者每次观看30秒以上的视频,才获得0.02元,而平台规定提现至少需要10元,意味着至少观看500次才能提现,多数还是广告之类的内容。有的APP则需要达到所设定的“等级”“步数”等目标后才能提现,提现道路上设置了重重阻碍。 越来越多中老年人热衷 记者采访过程中,发现有不少中老年人沉迷于刷手机做“任务”赚钱,她们不是在家带娃,就是退休后有大量闲暇时间,且对于网上信息难辨真伪,不善使用智能手机,通常又把钱看得很重。 今年50多岁的张姨告诉记者,身边有好友曾推荐她下载某视频极速版APP,因推荐后有丰厚奖励,现同龄的亲朋好友基本都下载过各式各样的赚钱软件,利用空闲时间赚钱。而对于是否输入过个人信息、怎样绑定微信账号、如何注册登录等,张姨表示:“我什么都不知道,都是别人手把手教我做的。”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认为,中老年人之所以热衷于玩赚钱APP,原因在于空余时间较多,刷手机软件便能赚零花钱,对其而言是较好的一种消遣方式,但相比年轻人群体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中老年人群体接触智能手机时间短,缺乏自我防护意识。“归根结底是精神生活相对匮乏,社会对中老年人群体的关心不够。” 警惕:个人信息有泄露风险 `除了获得的回报与付出的时间精力不成正比,使用这种APP一不小心还可能带来种种负面效果,甚至个人信息也被泄露。小轩(化名)告诉记者,下载某赚钱APP之后,开始频繁接到骚扰电话,内容大多与网贷或“刷单”相关。肖女士曾玩过某款猜成语的赚钱APP,因不熟悉这类软件,点击某个选项后,莫名其妙地被扣去20元。事后她回想,应该是APP绑定了个人微信账户才导致,至于什么时候绑定,怎样绑定,自己早已回想不起来了。此后因微信账号便是手机号码,她更是频频收到广告短信。 记者调查发现,个人信息收集往往出现在金额提现这一步,平台需要绑定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还获取用户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刚开始注册登录该APP时,也会跳出页面提醒,使用过程中将收集用户提供的信息用于保障产品的正常基础运行,只有同意后才能使用。 此类APP或涉嫌传销、虚假宣传 另外,不少赚钱APP刻意夸大赚钱效果,存在虚假广告宣传之嫌,设置丰厚的奖励推广,也引起法律界人士探讨。 号称可以通过走路赚钱的“趣步”APP,在2019年就因涉嫌传销、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赚钱APP利用一些用户在获得利益后还会向周围的亲属、朋友推荐,推荐成功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存在使新、老用户之间构成上下层级的现象,涉嫌传销,一定程度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那么这种奖励模式是否与传销的构成要件相似?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益律师廖建勋认为,一些赚钱APP通过推荐新会员下载会有相应报酬,确与传销有相似之处,但不一定能够成立。传销涉及三个层级才成立,而有些APP通过推荐下载只涉及两个层级,则还不能构成传销行为。“但如果行为涉嫌构成传销的话,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廖律师称,如果消费者认为该赚钱APP的行为涉嫌构成传销,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罚。 廖律师认为,如果这些赚钱APP本质是诱导消费者下载,实则变相发放广告,说明存在欺骗行为。其次,一些APP所宣称的玩游戏、走路就可轻松赚钱,但实际操作下来并不容易,那么显然也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此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防治 警惕非正规应用市场下载 建议多部门合力整顿 网络安全专家何展强表示,用户下载、使用赚钱APP时,首先要清楚其赚钱原理,期间获取了自身多少权限;其次,衡量投入的时间成本与赚到的钱是否成正比。最后,尤其要警惕从非正规的应用市场,只通过网络链接便可自行下载的APP。“如果一个APP连正规的渠道都没有的话,有很大的风险,这是一个常识问题。” 何展强认为,为防止掉入消费陷阱,用户首先自身要提高意识,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很多APP背后就是一个机构企业,以赚钱为目的,消费者要有正常的商业逻辑去判断。” 高艳东则认为,此类APP在网络上泛滥,同时不少用户反映泄露个人信息甚至上当受骗,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还需加强监管。“APP提供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中老年人为网络服务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追究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属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管范围,如果用户遭遇财产诈骗行为,也属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 面对赚钱类APP产业中存在的乱象,有业内专家指出,公安、市场监管及网信等有关部门应积极行动,合力整顿。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曾呼吁,各互联网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自我审查,强化用户体验,以做好高质量的产品服务于用户为目的,共同引导市场良性发展。 对此,高艳东表示,首先,监管治理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可制定网络软件应用程序市场准入标准和监管制度依据,包括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界限、无法提现时应承担的责任等。其次,公安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大对网络诈骗以及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老年人赚钱APP等软件集中投诉平台,对投诉量多的APP进行下架,并对其开发者予以个人惩戒。最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监督纠错机制,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切实履行企业行业责任。对于老年人常用APP,可开发专用的适老界面,同时对信息安全给予更高保护。 (网站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工作人员删除) 企满赢面向终端企业B端提供一站式的企业服务! 业务线涵盖创业服务、工商财税、招商加盟、法律咨询、人力资源、海外注册、营销推广、会展服务等,为全国终端企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企业服务就找企满赢!
“先别拆!抽手机”“先别撕!你有红包待领取”“扫码领福利,好运永不停”……在拆快递时,你是否注意过快递单上的这些二维码广告?这些广告大多印在快递面单收寄信息的下方,同时附有二维码。但这些含有“大奖”的二维码广告,大多内容虚假。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快递面单上印发的广告,同样受到广告法的规制,广告主和广告制作方、发布方要对发布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扫码广告“套路满满” 作为一名网购达人,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的王聪很少会看快递包装上的信息,但一次拿着快递坐电梯时,他竟然发现自己可能以前错过了很多“宝”。 在快递面单下方,王聪看到了一个写有“扫码得惊喜”的广告,尝试扫了一下广告旁附带的二维码后,系统自动跳转到了一个抽奖平台。根据提示进行操作,王聪很“幸运”地抽中了一款“限定手链”,但当他准备兑奖时却发现,该抽奖平台要求必须填写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个人电话、住址甚至身份证号,同时要先支付99元邮费才可获得这款奖品。 考虑到这款所谓的“限定手链”连具体品牌都没有,抽奖平台也没有客服可以咨询,王聪考虑再三,选择了放弃。 和王聪有相同经历的人不在少数,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郑春华专门关注过一段时间快递面单广告,扫码领红包、扫码抽奖、扫码送好礼等活动她都参与过,最后发现是“套路满满”。 “像扫码领红包这类的广告大多是要求你下载某款App,才能获得红包返利,但要想提现,还需要把下载链接继续分享给其他人,分享多人下载后才有可能提现成功。扫码抽奖和扫码送好礼的套路差不多,基本都能中奖,商家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取你的个人信息和收取高额邮费。”郑春华曾经扫码获奖两桶洗衣液,支付邮费后收到洗衣液,根本就是些不知名产品,在网上搜索价格后才知道两桶洗衣液的价钱还没有支付的邮费高。 针对快递面单广告问题,安徽省消保委曾于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25日,对1111份来自市面上主流快递公司的快递面单样本进行测试、统计和分析,结果显示,快递面单广告现象十分普遍,有674个样本中含有二维码小广告,占比高达60.67%。根据对各快递公司快递面单样本含“广告”比例的调查,“广告”比例最高的快递公司,样本中有八成以上都有“广告”。这些广告内容大多涉嫌夸大甚至虚假宣传,有些已经因为推广内容涉嫌欺诈被“暂停服务”。 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对于快递面单广告,很多快递从业者已经见怪不怪了,北京市海淀区某菜鸟驿站一名工作人员就提醒记者:“不要扫码,都是骗人的。” 在该菜鸟驿站,记者注意到,目前快递面单广告情况有所好转,在顺丰和京东的快递面单上几乎没有发现广告,其他快递公司的一些快递面单上则依然印有扫码广告。 “快递面单上的广告究竟是谁投放的?”面对记者的这一问题,该菜鸟驿站工作人员表示广告来源不是很清楚,但由于菜鸟上门取件的包裹快递面单上是没有广告的,因此快递面单上的广告很可能是在电商平台或卖家环节打印产生的。 对此,记者又询问了一些电商平台商家,商家则表示,快递面单在打印之初便已印有二维码广告,因此应该是广告方与快递企业进行了广告投放合作。 记者以“快递广告”为关键词在网上进行搜索,发现一些广告公司明确标明承接“快递面单广告”业务。一名广告公司工作人员透露,此类快递面单扫码广告投放一般是由快递公司或菜鸟驿站和广告投放公司合作完成的,像他所在公司主要承接菜鸟电子面单广告业务,具体涉及的快递公司主要为“四通一达”。 但某快递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直言,快递公司提供的只是物流服务,正常的快递面单信息模板只有收件人名字、手机号、地址以及查询快递的单号,至于其他内容,消费者无需理会,如果自行扫码出现了问题,快递公司不会承担相应责任。 陈音江则提出了不同看法。在他看来,不论快递面单上的广告由谁印制,既然出现在了快递面单上,快递公司实际上就相当于广告发布者的角色,不仅对面单上的广告内容负有审核义务,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脱责。 “快递面单上的广告同样受广告法的规制。根据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陈音江认为,如果快递公司没有进行必要审核,或者明知是虚假广告,仍然发布,则要跟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此表示认同。在他看来,当前一些快递面单广告通过诱导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扫码抽奖或领奖,但“醉翁之意不在酒”,既获取了扫码者的个人信息,也几乎无法让扫码者抽中包装上所承诺的奖品,已经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快递公司有义务和责任对“自家”快递面单上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要确保上面印制的广告内容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法律强化监管 在快递面单上印制广告究竟合不合法? 对此,太原理工大学法学系主任张振宇认为,如果购物成功,快递及其包裹的所有权归消费者,快递公司并不具备所有权,未经授权而乱印广告的行为侵犯了该包裹所有人对包裹外包装的收益权。但他也表示,对于快递公司等是否能够在快递面单上印广告,我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目前只在快递封装用品的国家标准中可以查到“包装袋任何部位不得印有经营性质的广告”的规定。 “当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快递面单上发布广告,因此这种行为并不违法。”但陈音江表示,印在快递面单上的广告,必须要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否则将涉嫌违法,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快递广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张振宇认为,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发挥监管作用,针对快递广告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并建立全面、及时、长期地监管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刘俊海注意到,当前快递面单上的不少广告都意在获取扫码者的个人信息,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隐患。在提醒消费者不要乱扫此类广告二维码,更不要随意填写个人身份信息的同时,他建议相关部门应考虑尽快出台或修改有关法律,从法律层面对快递广告的合法性进行规范和约束,并对快递广告的发布流程、广告类型、责任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广告发布商、快递企业及消费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快递广告监管纳入法治轨道中,一旦发生纠纷,确保有法可依。监管部门既要对各类快递面单广告进行严格审核、检查,也要对那些发布带有诱导性、欺诈性的广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让他们付出法律代价。 (网站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工作人员删除) 企满赢面向终端企业B端提供一站式的企业服务! 业务线涵盖创业服务、工商财税、招商加盟、法律咨询、人力资源、海外注册、营销推广、会展服务等,为全国终端企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企业服务就找企满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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